海城市妇女联合会

 海妇发[2008]3号


关于转发中共海城市委组织部《关于镇(区)级妇联干部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镇(区)党委:

  根据海城市委《会议纪要》([2008]5号)精神,为提高镇(区)级妇联干部的政治待遇,调动基层妇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,推动全市妇女工作的发展,经研究决定,对镇(区)妇联主席享受副科级待遇,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:

一、任职条件

1、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镇(区)妇联主席应为国家公务员,事业管理或技术岗位(中级以上职称除外)人员;

2、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镇(区)妇联主席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,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且任妇联主席职务满三年或累计满四年;

3、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镇(区)妇联主席应连续两年以上(含两年),获得海城市级以上(含本级)妇联工作荣誉称号;

4、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镇(区)妇联主席在本单位当年年度测评优秀率应在90%以上,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档次。

二、管理办法

1、符合任职条件的妇联主席,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妇联会同所在镇(区)党委进行民主测评、组织考核,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

2、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镇(区)妇联主席不占所在镇(区)非领导职务职数,实行在职在位管理,离职后不再保留副科级待遇。

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保留副科级待遇:

(1)任副科级满5年(任职时间自市委组织部审批之日起计算)或任妇联主席满8年的;

(2)因年龄原因提前离岗的。

3、对符合条件的镇(区)妇联主席,每年集中研究配备一次。

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,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中共海城市委组织部

2008年4月25日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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